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保证生产、储存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第二条本章未作规定的项目,适用该条。第三条国家推行以人为本、损害担责的原则,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坚持安全第一”方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推进依法治理污染,防止“三违”(违法排污)、破坏生态环境。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设立的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负有危险化学品单位负责人审批:(一)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其他管理人员,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二)在省、自治区人民***确定的重要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实施的技术改造工作;(三)具备与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设备以及配套的安全防护措施;(四)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员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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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监管的危化品企业的综合协调、信息公开和相关业务培训,并将相关资料报省级环保部门备案。第六条县级以上的工业企业应当将重大危险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年度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第七条鼓励各地区通过采取多种形式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性工艺技术。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要求整改落实重大隐患。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活动时,应当制定符合标准或者不低于当地产业政策要求的临时设施和装置;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事先征求所在地区***及其相关部门的意见,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及相应的解决办法。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标准化规范〉的通知》(国发〔2015〕6号),编制并公布道路运输通行证和行驶记录表。第十一条禁止无许可证件进入道路上的机动车辆。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生产、储存、使用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及其混合物制造、加工生产的;

  (二)未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取得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许可证明确定的其他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干预生产经营活动的。”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二条

  生产、储存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统称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并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全国从事化学工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其他负有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职责的国有资产授权机构,负责全国化学工业经营活动的风险管控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确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其监测监控等工作的领导。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直接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时适用本办法。第七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公安、质检、交通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未按规定报经批准擅自关闭企业的除外。(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八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没有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负责人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技能考试,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专业资格证件;

  (二)配备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的工作人员;

  (三)定期进行现场检测检验相关作业装备及工艺流程,保证其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四)提供与所使用产品相适应的服务质量证明文件或者应急救援预案,并在有效期内完成演练,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五)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发生的原因,及时消除隐患;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法律分析: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和设备的单位。

  2、“三废”排放物中含有重金属离子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废弃物及其他有害成分。”有关省(自治区)人民***应当制定国家鼓励发展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将该名录予以公布并适时调整。2、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权限发布《全国危险物品污染环境防治规划》(2016年),组织编制国家重点排污企业环境风险等级评价分类标准。4、建设部、公安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分别制订了实施《大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项整治方案》,明确了各市、县工业产品重大危险源监控点位设置要求;同时还提出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的要求。“九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投入大量资金推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优化升级。

作者: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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